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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4年2月25日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2024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统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等。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宣传、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五条(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配置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探索开展联合执法等。

  第六条(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经费可以用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举报奖励、案件处置和第三方机构委托等。

  第七条(考核评价)

  本市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平安建设相关指标考核内容。

  第八条(区域协作)

  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省、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风险预警、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和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交流,共同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 防范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非法集资发展态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非法集资行为特征的辨识度,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能力,强化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安排一定时段、版面或者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营造全民防范非法集资氛围。鼓励其他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鼓励涉老相关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等重点群体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监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信访渠道的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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