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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2月1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4年2月23日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税费征收服务工作,强化征收协作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包括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措施,协调解决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做好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与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以及规划资源、水务、国防动员等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以下统称非税收入相关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协作机制,协助做好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商务、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海关、外汇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职责。

  第五条(行业组织作用发挥)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涉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涉费政策咨询、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六条(社会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缴费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税费法规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纳税缴费的意识。

  第七条(经费保障)

  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八条(区域协作)

  税务机关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税务机关建立税费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信用互认、资质互通、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和税费服务一体化;探索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建立跨区域税费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纳税信用联动管理、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

第二章 税费征收服务

  第九条(便利办税方式)

  税务机关采取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或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办理服务。

  区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将税费征收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服务范围,实现多部门业务集中、集成办理。

  第十条(业务流程优化)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纳税缴费工作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程优化,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服务。

  第十一条(提升税费征收服务便利)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关联税费种的综合申报,精简申报材料,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办理次数和时间。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预约办理、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便利。

  对于按照规定可以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适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纳税人、缴费人在纳税缴费申报时即可享受。纳税人、缴费人应当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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