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发展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残联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以及《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中涉及对财社〔2016〕114号文件进行修订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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