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将零件简单组装成完整成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三)为销售或者展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八)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抛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实质上改变货物的特性;
(十七)仅以方便港口操作为目的的工序。
第九条 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且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模型;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容器和包装材料。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对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径其他国家(地区),除转换运输工具外,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
4.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签名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符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所列格式。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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