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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2)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2年9月,朱某等15名被杰司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至虹口区检察院反映被欠薪情况。控告申诉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研商,认为杰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厉某等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遂与区人社局召开联席会议,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建议区人社局向虹口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在虹口区检察院的督促下,虹口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

2. 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后,厉某主动投案,但以股东之间有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虹口区公安局决定对厉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全面听取被拖欠工资员工的意见、厉某的供述及辩解,充分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告知厉某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能对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追责。后厉某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厉某经释法说理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依法对厉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农民工多以临时务工为主、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且临近传统春节假日,为帮助涉案农民工渡过难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累计向符合条件的24名困难农民工,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

4. 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推行业主管单位堵漏建制实现诉源治理。针对杰司公司利用制度漏洞注销登记逃避处罚的问题,虹口区检察院分别向虹口区人社局、市场局制发检察建议,与虹口区人社局、区市场局会签《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建构“企业恶意注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型”,完善涉劳动纠纷领域案件的注销预警、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检行协作等机制,有效填补行政主管单位因信息不畅导致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1. 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畅通行刑衔接意义重大。本案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沟通机制,检察机关获悉农民工与餐饮企业的矛盾纠纷,及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依托犯罪线索移送备案机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开展监督。

2. 一体综合履职发挥检察合力,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不慎既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易引发群体性矛盾。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督促移送犯罪线索、监督立案、司法救助等多项职责,全方面、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审慎稳妥办好案件,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3. 依法能动履职,融合治罪与治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场登记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产生了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乱象。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登记机关协同治理,建立限制注销预警函机制,有效破解“信息孤岛”问题,协同发现并纠正未履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而恶意注销的行为,实现类案治理,以“我管”促“都管”。

案例三

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盗窃案

【关键词】

护薪惠民 宽严相济 化解矛盾 延伸治理

【基本案情】

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等四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项目工地当钢筋工,主要负责切断钢筋、制作造型等。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四人因工资被拖欠,经济拮据,经商议后决定以部分人员望风、部分人员剪钢筋的方式合伙盗窃所在工地钢筋,后续通过电动三轮车将钢筋运送至废品回收站出售牟利,利益均分。其中陈某华、李某盗窃11次,分别获利2000余元;黄某盗窃8次,获利1200元;刘某辉盗窃6次,获利900元。

案发后,陈某华等四人均在工地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等四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四人实施盗窃犯罪系因欠薪生活陷入困顿而引发,虽盗窃次数较多,但每次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小,最终依法对陈某华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严审细查,探究犯罪背后原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陈某华等四人称盗窃事出有因,系由于工地负责人拖欠工资导致经济拮据,四人担心九月份开学无法及时支付孩子学费而实施了盗窃。为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地“工头”,询问相关情况,同时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村干部,了解其各自家庭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均为各自家庭的经济支柱,本次盗窃犯罪动机自述真实可信。

2. 宽严相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陈某华等四人盗窃次数最多达11次,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四人的盗窃犯罪系欠薪引发,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且四人均无前科,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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