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5)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诉讼案后,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协助农民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后联合德城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庭前调解。某环卫公司虽认可欠薪事实及数额,但以镇政府未支付其外包费用为由,提出没有能力向农民工实际支付工资。德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某环卫公司与镇政府的民事诉讼案卷,查明某环卫公司对镇政府享有到期债权,遂及时引导农民工申请对该债权保全,保障能够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最终该批支持起诉案件均以调解结案,175名农民工被欠工资全部给付完毕。
结合本案办理,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德城区人民法院、德城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本地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协作力度。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注的重点人群,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实践中,农民工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检察机关应当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帮助收集支持农民工具体诉讼请求、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相应证据,消除弱势群体诉权障碍,实现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实质平等。
(二)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当坚持能动履职,践行司法为民,强化诉源治理,持续做实民生司法保障。“解‘薪’事、护民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方面,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实践的生动体现。支持起诉不是目的,检察机关以农民工诉讼困难群体及时实现权益为目标,通过释法说理、联合调解等方式,缩短诉讼时间,防止农民工因诉讼加重生活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尽快实现弱势群体合法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六
邹某某与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伤认定 热射病
【基本案情】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19时,罗某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送医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病情证明书》记载:“1.热射病;2.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为,罗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且申请人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证明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邹某某(系罗某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某在医院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 邹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 省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查核实后查明,邹某某未能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原因是某市没有具备对职业性热射病进行诊断资质的机构,邹某某向当地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均未被受理。邹某某申请检察监督后,向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诊断申请。鉴于邹某某自身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检察机关应邹某某和华西四医院请求,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作出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市人社局和工程公司均无异议。
监督意见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的新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遂于2023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2024年4月2日,省法院开庭再审本案,省检察院检察长和省法院院长同庭履职,当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市人社局表示接受法检两院建议,实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省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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