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
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年12月,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为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我们筛选编写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
这四件典型案例突出诉源治理,助力根治欠薪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有力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会及时排查发现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强化与检察机关协同共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案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携手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会必须扛起的政治责任。要深刻认识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监督纠正力度,努力为根治劳动者欠薪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4年4月3日
案例一
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拖欠工资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上海市某区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餐饮公司责令其补发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后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作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钟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认为区人社局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致使其未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陆续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35名劳动者,个别人员为超龄用工,且大部分为农民工,因申请人身份及救济方式不同,仅通过行政检察无法全面维护其权益,需要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共同介入。行政检察部门遂制定多部门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案,牵头组建由行政、民事、刑事、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组成的“涉农民工线索办理团队”,开展专案办理,并一体履职,接力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三名股东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因公司股东拒不支付,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经上述工作仍有部分劳动者未获支付,督促区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
经过检察机关一体履职,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恶意注销治理难题,区检察院会同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全市首个基层《关于加强市场主体行政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和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防范恶意注销风险。同时,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依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劳动者群体性欠薪案件中,针对用工人员身份、维权途径复杂的问题,可能关涉多项检察职能的履行,应当坚持一体履职理念,通过组建跨部门联动办案团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协同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与工会组织定期互通涉劳动权益保障案件情况,加强协作,及时化解争议,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办案发现企业利用执法司法信息壁垒、恶意注销逃避欠薪等法律责任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牵头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登记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登记管理秩序。
案例二
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企业欠薪  二次申请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上述三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三份行政处理决定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均由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县法院经审查对以上四个案件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县人社局又再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又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县法院收到第二次申请材料后也迟迟未予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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