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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2)

(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围绕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健全交通、公安、气象、应急、数据、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联动管理和服务机制,健全公路水路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各类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跨区域衔接;探索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市场化流通等运行机制,推动数据技术产品、应用范式、商业模式和制度机制协同创新。

三、组织实施

示范通道及网络建设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和监督实施,以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为实施主体(涉及长江黄金水道、西江航运干线的航道数字化建设内容应与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衔接统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分3年每年择优支持一批示范通道及网络建设。

(一)方案编制。各省份应立足“干支联动,互联成网”,按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另行明确)。将符合支持范围的公路水路领域建设内容统筹纳入编制实施方案,鼓励2个及以上省份联合实施。联合申报的省份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各省目标任务和共建共享机制等,确保建设标准统一和应用连续。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应注意与所在省份进行统筹衔接。

交通运输部依据实施方案核定总投资。鼓励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其他航道、港口、综合客运枢纽等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纳入示范通道及网络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统筹予以推进,形成网络化格局,但相关投资不纳入核定总投资。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相关建设内容不纳入核定总投资。已享受过中央资金补助的建设内容不纳入核定总投资。

(二)组织申报。各省份于每年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申报。该项政策实施第一年,各省份于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联合申报的应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

(三)竞争性评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涵盖多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任务方向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省份按一定比例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开展现场答辩,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提出建议纳入支持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名单,以及对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建议。

(四)结果公示。示范通道及网络名单在两部门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支持范围,相关省份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备。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分配。

财政部根据竞争性评审确定的年度支持名单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结合财力情况,按照“奖补结合”方式安排资金。其中公路、航道领域奖补资金分别核定,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奖补比例分别为40%、50%、60%。实施第一年按照每个示范区域奖补资金的40%予以补助,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实施期内奖补资金具体根据各省份开展的公路、航道数字化升级改造里程规模确定,如下表所示。



注:航道领域含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二)资金使用。

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合资金政策,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符合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等。通过中央财政其他渠道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五、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设置。各省份应在实施方案编制环节设置预期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完成情况、实施效益、创新引领、示范推广等方面。除上述指标外,地方可结合实际自主设置其他指标。

(二)绩效跟踪监管。各省份对纳入支持的示范通道及网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上报信息,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纳入支持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终期绩效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阶段提出奖励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结合财力等情况下达预算。

六、工作机制

(一)部省工作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会同相关省份建立部省工作协调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强配合,视情召开会议或采取书面形式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支撑开展实施方案评审、绩效评价和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工作。

(二)地方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贯彻交通强国战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的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省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地方工作领导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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