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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2)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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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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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和旅游部(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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