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展览(陈列)室、服务器机房、档案接收、整理、修复、消毒、数字化、缩微、安全监控等用房(以下统称业务和技术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第十六条 档案办公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等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载体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企业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新建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未来至少10年档案存放需要。
第十七条 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选址应当利于档案保护,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
档案库房如无特殊保护,一般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食堂(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第十八条 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建筑设计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
第十九条 档案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防盗门窗、视频监控、防光窗帘等设施设备,可以选择智能门禁识别、自动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第二十条 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均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通过验收。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根据档案重要程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选择采用洁净气体、高压细水雾等灭火效率高且对档案无二次损害的灭火设备。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装具,可以参照《档案装具》(DA/T 6)、《直列式档案密集架》(DA/T 7)、《档案密集架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DA/T 65)等。
档案库房配备的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档案库房不宜采用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可以配置恒温恒湿、通风换气、空气净化等设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具体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应当配备满足安防、消防、温湿度调控和信息化工作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产品鉴定、科研课题成果审定、项目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进行指导。
企业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应当同时提出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项目计划进度应当同时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积累情况;验收、鉴定项目成果应当同时验收、鉴定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项目总结应当同时做好项目文件材料归档交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以复制件归档的应当注明原因及原件存放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中央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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