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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3)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形式的档案分类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方法可以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基本属性。档号编制方法可以参照《档号编制规则》(DA/T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企业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将待归档文件材料交由接任者按要求归档。

第三十三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应当经形成部门整理后归档,归档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前,形成部门应当编制交接清单,内容包括待移交档案题名、年度、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密级等。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交接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验,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永久保存。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三十五条 需要进行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的建设、科研、产品(业务)等项目,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全宗管理档案,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的编制要求可以参照《全宗卷规范》(DA/T12)。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保管和保护,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企业应当制定档案备份方案,根据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分级分类实施异地、异质备份。档案备份应当定期开展,至少每年备份一次。

企业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能力。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档案库房温湿度要求应当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确定,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规定。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条 企业档案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调节措施;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干净整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记录人员、档案进出库房情况。

档案库房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第四十一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档案入库前一般应去污、消毒。

受损、易损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复制或做相应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维护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并作修复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

鉴定工作由企业档案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审批。

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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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20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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