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2)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七)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三、将《工作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四、删去《工作细则》第十一条。
五、将《工作细则》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第三项修改为“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六、将《工作细则》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修改为“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二款第十八项修改为“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七、将《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项。
八、增加一条,作为《工作细则》第二十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告知承诺的内容要求,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等。”
九、在《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十、将《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十二、将《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十三、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文书式样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文书式样。
十四、新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文书式样,并附后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作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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