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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3)

2021年4月21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维持原不批捕决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座谈,主动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表示认可,未再提请复核。5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杨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三)综合履职

对办案中发现的杨某故意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给予杨某司法处罚的检察建议。2021年5月25日,法院对杨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杨某接受处罚,按期缴纳了罚款。

【指导意义】

(一)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判断是否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了达到胜诉目的,篡改了部分证据,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如果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理复议案件应当注重沟通,促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的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决定。办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案件时,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

(三)应当强化综合履职,提升检察监督质效。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信、司法秩序。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强化综合履职,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破坏正常民事诉讼秩序,需要给予司法处罚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办案检察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秦  敏  全青飞

案例撰写人:钱小军  罗  娜  周明伟  蒋琴琴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

(检例第211号)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明知  追诉标准  情节严重  不批捕复议复核

【要旨】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性质、认知能力、赃物形态、收购价格、所获收益等综合判断。人民检察院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上下游犯罪量刑均衡等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追诉、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核案件,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1月出生,建筑工地水电工。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9月出生,废品收购站个体经营者。

2021年4月至5月,在安徽省明光市某产业园工地从事水电工作的徐某,先后24次盗窃工地内脚手架扣件,分29次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王某明知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低价收购并付给徐某19700余元。被害人发现工地扣件丢失后报警。

2021年5月15日,王某被抓获,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查扣被盗脚手架扣件1201个,已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脚手架扣件总价值32400元。后徐某退缴赃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5月15日,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对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次日对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刑事拘留。5月21日,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在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徐某,以王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王某当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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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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