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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24〕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有关口岸出入境边检总站,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员,较好地满足了远洋渔船用工需求。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和服务,有效保障企业和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引导,健全用工机制

  (一)签订用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远洋渔业企业根据实际用工需求,与依法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我国境内劳务中介或劳务输出国官方认可的境外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附件1)。协议应明确船员工作岗位、待遇、薪酬、保险、各方责任义务、中介佣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岗位技能培训,伤亡处置及善后等。协议内容应明确以下基本要求。

  1.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直接向雇用的外籍船员个人支付薪酬,或由劳务中介建立薪酬支付专用账户,对雇用的外籍船员薪酬待遇状况进行跟踪、核实;由劳务中介支付的,劳务中介应当提供船员薪酬的支付凭证等。

  2. 外籍船员应在其来源国(地区)进行行前检查,确保外籍船员身体状况符合我国渔业船员健康标准、无犯罪记录。不得招收、使用未经健康体检的外籍船员。

  3. 不得有歧视外籍船员的条款,确保远洋渔业企业与劳务中介、劳务中介与外籍船员之间签订的协议条款一致。

  (二)细化办理程序,畅通用工渠道

  远洋渔船常年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生产作业,其外籍船员入境目的主要是中转出境。远洋渔业企业须按照外籍船员入出境工作指南(附件2)所明确的信息审核、邀请函办理、签证申请、船员入出境等环节需要的资料清单与相应的办理程序为外籍船员办理入出境手续。我驻劳务来源国使领馆,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直辖市)渔业、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相关港口边检机关要根据工作指南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签证办理与入出境管理,畅通外籍船员入出境渠道。借鉴相关行业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经验,不断完善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

  (三)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动机制

  请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边检机关,在综合考虑口岸交通便利性、远洋渔船及船员入出境需求和管理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确定一至两个外籍船员指定入出境城市;参照“外籍船员境内停留及出境流程”(附件3),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技术支撑单位及软硬件要求、船员培训体检的地点时间安排、从入境到出境的食宿保障等有关内容,建立本地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过境停留管理联动机制。从劳务来源国(地区)持签证入境,以及登船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但在指定口岸办理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的外籍船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境,不得超出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注明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限。

  二、提高责任意识,维护船员权益

  远洋渔业企业是雇用外籍船员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劳务合作协议依法依规雇用船员。

  (一)平等对待,保障合法权益

  要按时足额支付外籍船员薪酬,主动核实、跟踪到账情况并及时通报外籍船员,不得无故拖欠船员工资。要合理安排外籍船员工作与休息,提供中外船员同等的生活工作条件。加强沟通,平等对待外籍船员,妥善处理外籍船员合理诉求。尊重外籍船员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合理安排船上饮食。

  (二)加强培训,维护生命安全

  要加强外籍船员安全生产培训,开展捕捞生产、救生筏操作、消防、逃生等技术培训,确保外籍船员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意识。远洋渔船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保障外籍船员安全生产条件及环境;要为渔船配备基本药品,鼓励为远洋渔船配备经基础医疗培训的卫生员,及时为生病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心理帮助。

  (三)做好预案,加强应急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船长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对出现超出渔船处理能力的伤病船员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求援,及时组织救治。发生船员落水、失联等突发事件时,渔船应立即组织搜救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生外籍船员亡故、失联或涉外治安案件,远洋渔业企业还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边检机关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行业自律

  (一)加强监督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农业农村部将远洋渔业企业雇用外籍船员情况纳入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事项,加强风险管控,对引发涉外籍船员纠纷或涉外事件的,依法严肃调查处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远洋渔业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做好外籍船员雇用和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域远洋渔业外籍船员劳务中介加强监管,明确准入门槛、监督考核、管理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外籍船员合法权益,确保外籍船员“来源可靠、身体健康、培训到位、福利保障”。每年7月31日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相关港口边检机关等部门向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报送上半年本辖区内外籍船员和对外劳务合作情况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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