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3)
4. 申请入境。劳务公司和远洋渔业企业根据协议约定,统一安排外籍船员入境。外籍船员抵达指定入境口岸后,持有效签证和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办理入境手续。
(二)随远洋渔船入境并中转出境,登船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
1. 提交申请。远洋渔业企业应在外籍船员拟入境前至少30天,提交申请材料(上次入境邀请函复印件、随船入境申请、定妥座位的空港联程客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换乘其他船舶出境的相关证明)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
2. 邀请函办理。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申请材料办理邀请函。
3. 入境申请。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公司持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及外籍船员相关材料等,在指定口岸办理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
二、外籍船员境内停留
口岸所在地渔业、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联动管理机制,督促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安排雇用的外籍船员统一居住,并依法办理住宿登记。鼓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统筹配建生活设施良好的外籍船员居住区。
(一)行前体检。入境后3个工作日内,到海关进行体检,取得健康检查证明书。
(二)行前培训。体检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集中场所完成远洋渔业安全操作技术、涉外法规等行前培训。
(三)信息备案。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信息备案,向有关部门出具联系单。
三、外籍船员出境
(一)持境外签发的有效签证入境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签证有效期内出境。
(二)未在境外办妥签证随远洋渔船入境后中转出境回国、在指定口岸办妥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有效期内乘坐国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继续续聘的,持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有效期内登远洋渔船出境。
(三)外籍船员出境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及时核销信息,报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
四、外籍船员境外上下船
远洋渔船在境外作业期间,因增派、病退等原因,外籍船员需要从第三国登船、下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审批。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将境内外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及外籍船员雇用协议、外籍船员个人信息及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保证函、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以及外籍船员在境外上下船的申请等材料报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上下船报告。经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外籍船员从境外登船或下船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及时将外籍船员登船、下船信息报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
附件3
外籍船员境内停留及出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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