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2)
(十二)明确招募程序。坚持自愿参与和积极引导相结合,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募等方式。对于组织推荐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对于公开招募的,应当公告基本条件、招募数量、服务内容、工作方式、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申请人应当按照招募要求,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健康状况、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十三)做好权益保障。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可以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等,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服务,按规定获得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服务记录证明,在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加强思想教育。教育引导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崇军为军思想,以良好的法治素养、服务态度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志愿者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
(十五)推进规范管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志愿者退出机制等,及时向所在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方案。司法行政部门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培训,有针对性宣介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十六)完善考核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星级服务评价机制,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努力打造精品项目,形成品牌效应。推行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参加志愿活动的信息,规范开具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记录证明。对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志愿活动的,及时将相关工作记录提供给司法行政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衔接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做好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和志愿活动指导工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做好法律服务志愿队伍组建以及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志愿活动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志愿活动需要,支持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运行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广泛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退役军人事务部 司法部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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