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以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监督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农业农村、信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和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升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按照均衡发展和便民原则,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包括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场所设置。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场所设置;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
实体平台设置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标识统一的要求,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寻求帮助;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第十三条 实体平台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办理和指引等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专业法律服务,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加强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业务衔接,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省级网络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完善移动客户端等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线上法治宣传教育、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相关业务办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功能互通、资源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整体效能。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情况,明确各类各级平台的服务范围和办事指南。
第三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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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