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石家庄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2)
第十八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无偿向社会提供,包括以下事项:
(一)法治宣传教育;
(二)通过网络、热线、现场咨询等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
(三)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信息等法律查询服务;
(四)法律援助服务;
(五)人民调解服务;
(六)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法治宣传服务;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开展以宪法、民法典等主题宣传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基层法治示范创建工作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明白人”等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推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提供有关法律问题解答、相关服务办理导引、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机制,实现应援尽援。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实行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
本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收免收相关费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就涉及婚姻家庭、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知悉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可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通过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综合分析评估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第二十三条 本市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村(居)法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重点服务对象提供。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重点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律师协会推进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
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裁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八条 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参与化解或者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支持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对本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开展调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
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下列人员依法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务:
(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
(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
(四)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适合从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服务运行及评价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岗位和人员配备,拓宽法律服务人员引进渠道,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