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3)
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市法律服务人员,对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地区开展帮扶,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能力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照规定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
支持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机制和行业惩戒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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