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3)
20.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依法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降低认定标准。
22.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注重自由刑与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作出从业禁止决定。
六、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23.完善办案协作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线索,可以通过联合情报导侦方式,综合运用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协同开展行政调查和刑事核查活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根据办案需要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查询涉案证券期货账户交易信息、相关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等涉案信息,调取案件材料,以及商请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询问,咨询专业性问题的,应当依法互相协助。
24.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协同,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法及时通报案件移送、办理信息及协作需求,依托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技术,开展资源整合共享,合力提高办案质效。
25.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联合专项行动机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重点环节、新兴领域、高发类型等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发挥震慑作用。
26.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不同层级的会商制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证明标准等争议问题,消除工作配合制约过程中的分歧;分析研判违法犯罪态势,提出治理对策,共同提高工作质效。
2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办案机构,加强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要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工作公安、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鼓励、支持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辖区内专业办案能力建设和培养,充分发挥办案基地、审判基地示范效应。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与尺度,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七、附则
2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意见。
30.本意见所指的证券期货犯罪,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仅限涉及证券期货业务)规定的犯罪。
3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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