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专家。
第十六条 前条所列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提名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将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评审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度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及等级数量,纳入当年省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15万元。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2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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