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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认真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处置准则》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提高认识,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处置准则》要求,提升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二、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企业认真对照《处置准则》,建立健全异常工况处置制度,规范异常工况处置程序,提高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能力。

三、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的监督指导,确保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相关要求落地落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5日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

(试行)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提高异常工况安全处置意识和能力,指导企业科学稳妥应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准则。

2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运行阶段的装置开停车、非计划检维修、操作参数异常、非正常操作或设备设施故障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情况。

3 基本要求

3.1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3.2紧急处置程序应至少包括:处置步骤、安全措施、停车条件。

3.3紧急处置时,企业未开展评估和进行审批,不得摘除或旁路联锁以强制维持设备或装置运行。

3.4企业应建立完善岗位人员紧急停车、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3.5装置联锁触发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一消除联锁触发条件,严禁强行复位。

3.6必须及时响应装置所有报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严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现场确认随意消除报警。

3.7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或管线打开等作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

4 处置原则

4.1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4.1.1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紧急处置程序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1)操作单元出现飞温、压力骤变、爆聚、沸溢、管线堵塞、介质互串、搅拌失效、设备剧烈振动等异常情况的。

(2)安全阀、爆破片等紧急泄压设施异常启动,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3)关键设备故障、重要的公用工程(水电汽风)中断、仪表控制系统故障等,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4)易燃易爆、高毒剧毒介质明显泄漏,存在失控风险的。

(5)发生地震、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

安全退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全装置停车、局部停车、停止加热、紧急冷却、停止进料、终止反应、卸料泄压、单元隔离等。

4.1.2装置出现未预先研判出且无紧急处置程序的异常工况,应第一时间停车。

4.2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

4.2.1当现场情况不明时,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初步确定现场可进入后,最多2人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报警仪及相关安全工具后进入现场进一步侦查情况。

4.2.2处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3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4.2.4指挥人员应尽可能使用视频、无线电通讯等设备进行远程调度指挥。

4.2.5应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强化处置现场人员聚集风险管控。

4.3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

4.3.1处置前应全面分析研判处置过程的安全风险,制定落实有效管控措施,严禁在风险不明或不可控的情况下盲目处置。

4.3.2处置管线、阀门等堵塞情况时,应根据堵塞物的特性、设备管线的设计条件、疏通介质的特性等综合考虑疏通方式,禁止蛮干。处置撞击敏感度高的堵塞物时,严禁外力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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