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5)
(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申报实施集中。签署拟议交易文件前,主动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经营者需要评估交易是否取得控制权,参与集中经营者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相关交易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也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经营者需要高度重视分步骤进行的交易、与竞争对手开展的交易等情形。
(二)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申报后未批准实施集中。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提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提前参与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合作,提前办理合营企业营业执照,提前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谈判、签订合同,与交易方开展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可能导致提前实现集中效果的业务合作,提前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
(三)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后未遵守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被禁止后仍然按照原计划实施集中等。
(四)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按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申报实施集中。
本条所指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相关规定可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
鼓励经营者安排反垄断合规管理人员参加与交易相关方的交流,防范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
参考示例9:企业甲和企业乙主要在中国境内开展同一类商品的生产经营,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营业额均超过40亿元。为扩大市场份额,企业甲拟收购企业乙100%的股权并整合业务。股权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双方完成了交割。本交易中,企业甲和企业乙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双方营业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企业甲通过交易获得了对企业乙的控制权,应当在实施交易前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企业甲在变更登记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了有关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交易可能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企业甲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处以相应罚款。
参考示例10:企业丙拟加强与供应商丁的合作,因此计划收购供应商丁某子公司50%的股权,且年度预算、总经理任免等事项均需双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在交易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丁提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丙此前未开展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如何申报、审查时长等问题缺乏了解。为此,企业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了书面商谈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商谈中为企业丙提供了如何判断是否触发申报义务的指导,并结合企业丙与供应商丁补充说明的材料,就申报程序、法定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说明。企业丙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指导,认真全面地准备了申报材料,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问题,在申报正式受理后三十天内获得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在计划交易时间内完成了交割。
第十八条 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垄断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垄断行为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风险。
经营者在与行政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或者收到行政主体要求执行的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时,要注意识别相应文件内容是否带来反垄断合规风险,及时向行政主体作出提示,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参考示例11:甲市某行政机关为增强本地相关产业竞争力,要求本市8家企业开展合作,组建联合经营体,划分销售区域、固定销售价格,避免相互竞争。8家企业据此签订合作协议,对有关要求作出细化安排,并规定违反协议的惩罚措施。甲市某行政机关的相关做法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8家企业虽然是执行行政机关的要求,但仍然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配合审查和调查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在接受审查和调查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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