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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6)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和审查的行为。

经营者在接受调查时,可以成立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调查,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参考示例12:公司甲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期间,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采购、销售涉案商品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公司业务部人员隐匿存有证据材料的优盘,并谎称公司的采购合同以及与上游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丢失。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的规定,公司甲和法定代表人、业务部有关人员均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提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七)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从事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参考示例13:在某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行业内包括企业甲在内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多个经营者通过会议、磋商等方式,讨论相关商品销售价格,并签订统一价格的自律公约。随后,行业协会通过组织自查、责任追究等方式,推动公约实施。随着企业甲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在风险排查中发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定,存在严重的反垄断合规风险,立即向合规委员会报告。合规委员会专题研究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交了签署和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证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行业内经营者参加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应当对行业协会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企业甲作为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企业甲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境外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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