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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

(二)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环节参加受理前调解,通过被申请人自查自纠、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等工作,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再处理该申请并按规定记录、存档。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环节的调解工作,案件承办人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听取意见、调解会等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情绪疏导,提出或者指导形成调解和解方案,积极促使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对于当事人有明显调解意愿但期限不足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运用行政复议中止制度,经当事人同意后中止计算相关期限,及时开展和完成调解工作。要避免久调不决,在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恢复审理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评估认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加大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力度。盯紧行政复议调解的“最后一公里”,对行政复议调解书明确的履行内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鼓励当事人在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时履行;即时履行确有困难的,引导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的,原行政行为不再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情况跟踪回访制度,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发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并运用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手段,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即使调撤结案,也应当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争议总体情况定期梳理,针对行政争议数量较多、案结事了率较低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工伤认定等重点领域,加强调查研究,在找准问题根源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推动被申请人提升涉企执法水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积极邀请工商联、商会、优秀企业家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增强涉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五)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行政复议机构要强化源头治理观念,增强前端化解能力,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注重在调解过程中了解社情民意,充分研判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管理不科学的问题和类型化矛盾成因,通过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各类行政争议的发生。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同研判机制,结合当地实际,选取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税收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专题交流研判活动。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

(六)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台账。行政复议机构要完整记载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征询申请人调解意愿情况、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调解书履行情况、调解未成功原因分析情况等。除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本身难以进行调解等情况外,征询申请人调解意愿率要逐步达到100%。要定期统计分析各案件承办人、本单位和下一级行政复议机构调解开展率、调解结案率、调解书履行率等数据信息,将相关数据作为分析、研究、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实质性化解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优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平台。充分依托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担当作为,有效发挥各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通过在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信访中心等场所增设窗口、设置智能终端、张贴宣传图解等方式,引导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并积极与行政诉讼调解进行信息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和调解经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承接人民法院委托移交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八)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增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合力。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专家库,根据案件需要抽调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调解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共同调解。与当地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邀请争议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等作为调解员共同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对于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元纠纷化解力量先行调解。探索建立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后,将有关民事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元纠纷化解力量进行调解的对接机制。

(九)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对于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被申请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调解,整合行政资源,推动实质性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行政复议调解可能涉及标的数额较大幅度改变的,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方案,确保调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规。相关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对于本地区多发的涉及跨部门行政职权的案件,要逐步形成常态化调解统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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