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
四、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逐步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考核指标体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管理,切实转变观念,形成注重运用调解方式推进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克服不愿调、不会调、不善调等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所需设施装备和经费预算,把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行政复议与应诉服务内容。
(十一)重视能力建设。加强对参与调解的行政复议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建设高水平的行政复议调解队伍。要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培育一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员,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工作模式,提高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能力。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总结、宣传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生动案例,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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