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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2)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

政府采购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研制和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且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制定保险补偿政策,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提升产品信誉。

第十三条 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制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员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探索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措施,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容错机制;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撤销其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鼓励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首台(套)保险补偿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技术装备(包括本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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