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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
第十六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经办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核心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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