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2)
(三)确认程序。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统筹确定煤矿项目名单及产能储备建设规模,优先支持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内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
(四)启用机制。在煤炭供需形势总体平衡时,产能储备煤矿投产后按照常规产能组织生产。当供需形势由总体平衡转向紧张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煤炭市场供需以及价格是否超出合理区间等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确定储备产能的应急释放区域、生产调度规模、供应保障目标等,指导储备产能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阶段性按设计能力“向上弹性生产”。
(五)中长期合同签订。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炭保供稳价责任,按照有关要求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产能储备煤矿释放储备产能生产的商品煤优先接受国家统一调度,不再承担地方中长期合同签订任务。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二)优化调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办理核准相关手续。当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在符合服务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产能可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基础上浮动1~3个设计级差,最大增幅原则上应低于规划建设规模的30%,且不出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规定的规划重大调整情形。上述优化调整属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非重大调整情形,可编制局部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
(三)实施煤炭新增产能指标单列。对产能储备煤矿,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煤炭产能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统筹指导,协调做好全国煤炭产能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可根据实际建立省级工作机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产能储备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产能储备煤矿的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按国家统一调度组织生产,有效发挥产能储备煤矿作用。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产能储备煤矿日常监督,逐矿建立工作台账,调度掌握产能储备煤矿在非应急和应急两种状态下的生产情况,相关台账信息定期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煤炭产能储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能储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生产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确保产能储备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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