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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载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机构印章。水利部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实行从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评价机构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继续教育等信息。

  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可作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有效证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参与招标投标、出具检测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应主动出示。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信息登记情况,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记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利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和相关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证书挂靠”等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理,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从业信息的,不予登记,且1年内不予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3年内不予登记。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1年内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收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1年内不予登记;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收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5年内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向水利部报送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积极主动接受水利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不得从事考前辅导等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从事与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或者从业信息登记服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但可以提供不排他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违反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或不能按要求完成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任务的,水利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暂停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宣布考试结果和登记信息无效,直至撤销其承担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13年12月31日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称评价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知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6个科目。其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为专业科目。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线下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六条 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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