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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设〔2024〕16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1月24日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细化落实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举措,科学精准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工作。

  ———坚持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追责问责措施,推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目标按照“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要求,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保障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强化出险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二、严格落实安全度汛责任

  (四)健全责任体系

  进一步压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项目法人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首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设计、监理单位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实行代建、工程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监管责任。

  (五)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逐项明确安全度汛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安全度汛重点工程(包括重大水利工程,保护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的在建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在2级及以上堤防上建设的工程等)清单,实施重点监管。

  (六)压实项目法人首要责任

  项目法人负责建立本工程安全度汛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组织编制、论证、上报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安全度汛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督促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检查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与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防汛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七)落实各参建单位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设计单位应当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度汛措施,开展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八)明确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

  为督促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作为首要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作为监管责任人,在《年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备案表》(见附件1)中明确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

  三、强化预案管理

  (九)编制度汛方案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度汛方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度汛方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度汛方案的报备或报批。

  (十)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在建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见附件3)组织对溃坝、溃堰、建筑物冲毁等风险进行评估,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与度汛方案一同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工程可不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但应当在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报备或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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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水利部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机制的意见 / 水利部(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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