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
(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系统填报信息,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度汛风险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对重点工程,各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出现重大险情的,水利部派出调查组开展实地调查,落实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相关单位责任人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问题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疏于监管、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的,或者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安全度汛监管不力,导致责任不落实、度汛措施不到位,造成在建水利工程出现度汛重大险情,或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等事故的,在年度水利建设质量考核中将扣减一定分数或一票否决。
六、加强其他相关涉水工程安全度汛管理
(二十四)严格相关涉水工程建设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批,严格审查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安全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
(二十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相关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落实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应急值守等安全度汛措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度汛安全隐患。
(二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针对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落实监管责任,汛前和汛期组织对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穿堤建(构)筑物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政治责任,全面推动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安全。
(二十八)强化工作保障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保障力度,配强监督检查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需求,为扎实有效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_____年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备案表
附件2: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3:在建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附件4: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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