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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本规则所称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电能交易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电能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经营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二十七条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数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和服务,电网企业受经营主体委托提供相关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政策要求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电费结算方式和期限结算电费。



第七章 系统安全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方法、参数。根据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电力监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具备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监管系统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同步实施、分别维护,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八章 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开展市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电力市场应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制定电力市场暂停、中止、恢复等干预规则,规定电力市场干预措施实施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不得实施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区域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定期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按要求披露电力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规则并监督实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本规则及配套规则规定组织交易的;

(二)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同意,擅自出台交易细则开展相关电力市场活动的;

(三)擅自执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制修订的规则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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