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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3)
第四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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