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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72 号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9日第3次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陆治原    

2024年4月16日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



决定废止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民发〔1999〕1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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