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 1 号
现公布《首次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1日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检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
第八条 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
第二章 确定检查对象
第九条 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包括随机抽取与问题导向两种。
检查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及发行人根据检查情况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或注册时限。
第十条 参加随机抽取的企业由证监会注册部门汇总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原则上,证监会注册部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抽取工作,所有已受理企业都应纳入一次抽取范围,但抽取前已被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的除外。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签过程接受独立第三方现场监督。检查对象确定后,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及时公布抽取结果。
第十一条 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由交易所审核部门或证监会注册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
在发行上市审核或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且影响审核或注册判断的,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
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首发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原则上,检查机构由检查对象所在辖区外的派出机构或非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担任。
第十四条 检查机构确定后,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任务分配通知同时抄送检查对象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及申请上市的交易所。
检查对象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上市的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应当配合检查机构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时,一并提供审核或注册部门汇总的关于检查对象的重点关注问题、重大存疑或异常事项等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机构接到任务分配通知后,应当选派具有相关经验且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二人,设组长一名。
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根据检查难度、专业性要求等,对检查组人员数量及构成提出调整建议。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派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以证监会系统内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外部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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