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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

检查组应当加强对外聘专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履职尽责,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对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充分了解评估检查对象基本情况、主要风险事项和重点关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一)检查范围;

(二)主要风险事项和重点关注问题;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四)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五)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检查计划确定后,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注册部门书面报备。

第二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展工作,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限的,检查机构应当提前向证监会注册部门报告,累计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进场前,检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针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组应当在审阅申请材料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原始记录、业务凭证或公开资料,走访客户、供应商或经销商,调取工商登记、银行流水等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疑点及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并按重要性原则予以查证。

针对问题导向检查对象,检查组应当聚焦审核或注册部门提供的具体问题清单,在审阅申请材料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原始记录、业务凭证或公开资料,走访客户、供应商或经销商,调取工商登记、银行流水等方式,逐一进行查证。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查看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

(二)获取检查对象工商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生产、销售、仓储记录等;

(三)对检查对象主要业务循环和关键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询问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采购、生产、仓储、销售、财务人员等;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六)获取相关方资金流水;

(七)核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询问相关人员;

(八)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就检查进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与证监会注册部门定期沟通。必要时,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召开与检查机构、交易所审核部门的沟通会,明确检查方向与重点,提高检查效率。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完成前,检查组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核实重点事项、获取充分证据、明确检查结论的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注册部门。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交易所。

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二)检查组人员及分工;

(三)检查对象、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情况;

(四)检查计划及检查程序实施情况;

(五)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说明;

(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说明;

(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影响及结论;

(八)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建议;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机构提交检查报告后,证监会注册部门组织审核或注册部门、检查机构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进行会商,根据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水平,提出对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会商意见、整改规范事项的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或注册工作。

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核查或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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