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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3)

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上市委会议召开前完成;检查对象处于证监会注册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注册审议会召开前完成。

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向证监会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中,就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审核意见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查发现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依照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交易所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与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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