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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 2 号




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1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 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并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第四条 辅导对象注册地派出机构负责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管。辅导对象注册地在境外的,由辅导对象境内主营业地或境内证券事务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监管理念和政策的传导,引导辅导机构做好辅导工作。

第六条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负责统一辅导监管理念和标准、组织辅导监管培训等统筹协调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辅导监管具体工作。

证券交易所结合工作职责,做好审核工作与辅导监管工作的衔接。

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负责辅导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和优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市场知识测试题库的建设和完善。

第七条 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证监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辅导工作完成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辅导机构应当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

辅导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配合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及派出机构的辅导监管工作。

第十条 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认真配合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及派出机构的辅导监管工作。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当签订书面辅导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辅导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辅导人员的构成;

(二)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范围;

(三)辅导内容、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辅导方式、辅导期间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

(五)辅导费用及付款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辅导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八)违约责任。

辅导对象可以在辅导协议中约定,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被撤销、暂停或因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履行保荐职责的,辅导对象可以解除辅导协议。

第十二条 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

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备的辅导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完成备案后及时披露辅导机构、辅导对象、辅导备案时间、辅导状态。

辅导状态分为辅导备案、辅导验收、验收工作完成等。

第十三条 确有必要进行当面沟通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可以预约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沟通。

第十四条 辅导机构办理辅导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辅导协议;

(二)辅导机构辅导立项完成情况说明;

(三)辅导备案报告;

(四)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名单;

(六)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截止。辅导期不少于三个月,但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辅导备案日距最近一季末不足三十日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并入次季度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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