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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密码局关于印发《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应当基于事实,依法进行。以投诉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投诉举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密码管理部门的询问,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复杂,难以在90日内办结的,经密码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合并处理的,办理期限自密码管理部门最后一次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

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检测、鉴定、技术评审以及涉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办结后,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诉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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