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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8 号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郑栅洁    

2024年4月12日   





电 力 市 场 监 管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精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力市场监管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规章。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情况;

(六)披露信息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八)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执行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或者关联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

(五)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

(六)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七)代理购电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当按照第九条相关条款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七)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成员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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