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3)
(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四)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
(四)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六)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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