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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6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提高仲裁公信力,创新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服务仲裁发展政策,统筹协调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仲裁工作,组织编制仲裁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优化登记服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以及海事等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规划、资金、土地、人才、公用事业等方面加大对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大对仲裁及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律师、公证、鉴定评估、域外法律查明、翻译、速记等行业发展,提升仲裁服务水平。

  鼓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园区制定促进仲裁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仲裁协会)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聘任的境外仲裁员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仲裁协会应当根据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支持仲裁协会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经济贸易组织等加强联系,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等活动,提升仲裁专业能力。

  第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组建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

  鼓励境内其他地区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鼓励境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可以与境内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合作方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六条 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海事海商、生态经济、种业等领域仲裁专业化发展。

  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辅助裁决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事纠纷。

  第七条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与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前沿问题研究,推进信息、设施、服务、人员等资源共享合作。鼓励仲裁从业人员参与有关国际规则制定、多边贸易谈判等工作。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司法机关、商事仲裁机构深化交流合作,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品牌建设。

  第八条 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秘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案所得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仲裁机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十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从业人员开展国际仲裁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汇兑服务。

  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开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享受金融服务便利。

  第十一条 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仲裁程序或者会议、访问、交流等仲裁活动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未能及时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凭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协会签发的仲裁开庭通知或者会议(活动)邀请函等材料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仲裁机构聘任的外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最长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外籍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在我国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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