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推动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含境外国有资产,下同)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应当反映全省和省级上一年度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绩效以及重点改革进展,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强化对问题的研判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安排。重点报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投向,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分布和处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组成部分。丰富细化各类国有资产结构性报表,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变动情况、管理绩效情况。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
省人民政府及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持续加强研究论证,规范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的口径、标准、重点内容、报告格式及附表内容,提高报告质量,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三、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服务国家战略、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布局结构优化、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指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研究增加反映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自主创新贡献等高质量发展类指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研究增加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等指标。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安全规范管理、统筹配置和使用效率等指标,研究增加反映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资产管理数字化水平等指标。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成效和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指标,研究增加反映国土空间安全、能源资源安全、收益分配等指标。
每年三月底前,省人民政府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分别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上一年度管理评价指标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作为监督工作参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汇总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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