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
四、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专题调研报告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政府报告时参考。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反馈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协助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研究制定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每年可组织听取专项报告以外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介绍,开展“小切口”式调研,为审议综合报告做好准备。
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要求情况;
(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情况;国有经济持续优化布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导产业中发挥战略引领作用情况,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对重点领域的支撑保障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以及金融创新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综合配置、共享共用、使用效率,闲置资产统筹调剂盘活,数据资产管理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盘活、收益管理及绩效等情况;
(十)国有资产促进共同富裕,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增强群众获得感等情况;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六、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撑作用。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年度议题和关注重点,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财会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及时通报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形成推动整改问责的合力。
八、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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