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3)
九、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省人大财经委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境内外重大投资和资产交易、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开展国有资产相关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评估等形成的结果,形成的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专题调研,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等有关监督工作。
十一、全省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