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琼有关单位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安排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本省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特别是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全省和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省级预算的调整以及决算;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初步安排;
(四)本年度拟列入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项目清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调控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七、省人大财经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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