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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就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分析报告。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省人大财经委一般在每年七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和次年一月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驻琼有关单位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和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时,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

因本省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省人大财经委可以组织召开专项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专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阶段五年规划的完成情况、下一阶段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编制及有关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省级重要的区域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开展调研情况的报告。

十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大财经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前;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财经委,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国家和全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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