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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3)

(一)本省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等国家战略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本省围绕国家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新使命、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的定位,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两山理论”转化、促进共同富裕、完善人才发展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三)本省打造全国新质生产力重要实践地,加强与东南亚国家交流合作、促进与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发展,充分发挥海南自然资源丰富、地理区位独特以及背靠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和腹地经济等优势,推动制度创新、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链接和交汇点、培育增长动能和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任务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十五、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六、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七、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本决定第十六条所述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十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地方金融业运行和监督管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十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或者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高质量发展工作,可以开展省、市、县人大联动监督,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二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构建涵盖经济工作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功能模块的省人大财经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省人大财经委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数字化支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经济数据汇聚、分析、研判、共享。

二十一、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财经委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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