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4)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二、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大财经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二十四、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财经委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